迪士尼告谷阿莫 别把电影解说都打上“侵权”的标签

你大概听说过谷阿莫这个名字,用那种玩世不恭的台湾腔对热映电影进行吐槽和剧透。你也大概在一些网站上看到“几分钟带你看完某某电影”之类的短视频。

科科!谷阿莫被告了,而且还涉及的是刑事官司,不过是在我国台湾。网红谷阿莫(本名仲惟鼎)在网络推出《X分钟看完XX电影》系列短片暴红,去年遭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控告侵权,他虽辩称是“二次创作”,但是台湾当地检方认定:他未经授权重制13部视频片段已触犯法律,日前依台湾地区的“著作权法”控告谷阿莫。台北地院已经首度开庭,谷阿莫坚称他“不是为了钱,是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”。

电影解说,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短视频市场的分支,市场容量颇大,谷阿莫也在整个短视频的分发市场中分得了一杯羹。那么,拿别人家电影,“解说”一番就能成为自己作品,不算侵权了吗?

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台湾,也涉及内地的这个市场的合法性问题。

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 22 条的规定:“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”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即,如果谷阿莫作品算是为介绍电影而“适当引用”,则不构成侵权,也不必向版权方支付报酬。

但是,何为“适当引用”?不能用这个词儿,把赤裸裸的盗播洗白了。

电影从业人员就认为,“有些‘说电影’的短视频曲解电影内涵,进而导致部分观众流失,给制片方、版权方带来损失。”但是,法学家指出:不宜搞一刀切,还得从引用电影片断来源的合法性、使用电影片断的长度以及是否对电影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来加以判断。

电影解说所引用的电影视频片段应该来源是合法的,不应该是盗拍以及盗版的,否则这样的电影解说无异于为盗版打开市场。《伯尔尼公约》第10条第(1)款规定:对于已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,允许进行引用,只要这种引用符合公平惯例,且不超出正当需要的范围。谷阿莫选择解说的大部分电影,当时仍在电影院上映,并没有公开发行的片源,那么他的“资源”是从哪里来的?

此外,还要看:电影解说,是否侵害到了相关电影发行的利益,以及网络发行权。

我国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21条: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,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,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。谷阿莫电影解说的问题在于,常常是对正在热映的电影,实施解说,而且赤裸裸地搞了“剧透”,潜在客户可能因为谷阿莫电影的“剧透”,就不再去电影院消费的确影响电影票房。即,虽然谷阿莫未播放完整的电影,但是将精彩部分剪辑,并公开,影片方就很难再产生商业利益了。

当然,这不是说要对电影解说,整个行业一棍子打死,对于电影片源的合理饮用乃至于“转换性使用”也都是合法的。

“转换性使用”,是指利用、转换已有作品的形式,从而实现对作品讽刺、嘲弄、批判或评论的目的。比如,美国系列电影《惊声尖笑》,就是对好莱坞有名电影里面的经典桥段加以夸张、恶搞,特别喜欢的烂片下手,酸爽无比,让观众大呼过瘾,被翻牌子的电影也从来没有主张被侵权的。因为对原作品的戏仿和嘲弄的过程中,被加入新的创新性劳动,就产生了新的著作权,而不是对于原来著作权的侵害。

再比如,2006年,根据陈凯歌的电影《无极》剪辑而成的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》就曾引发过纠纷,没有引起版权诉讼,也是因为《馒头》视频被倾注了创作者二次创作的创新性劳动。

谷阿莫摊上官司,但别把电影解说都打上“侵权”的标签:解说别人的电影作品,应该尊重原创性劳动,毕竟自己是在别人屋檐下搭窝,首先引用的片源必须合法,其次,“剧透”有风险,不能够影响电影正常的传播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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